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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建养殖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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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建养殖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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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新出台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中,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其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将面临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政府决定)处罚。此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后,之前的9大类115项调整为10大类129项。    由9大类调整为10大类    据市环

    近日新出台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中,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其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将面临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政府决定)处罚。此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后,之前的9大类115项调整为10大类129项。

    由9大类调整为10大类

    据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新增、调整和废止诸多行政处罚事项,中山必须相应地进行整合和规范。此外,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在执行中存在个别标准不够细化、量罚幅度不够合理等,也要求中山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新出台的修订版,在原有9大类11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后,调整为10大类129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行政处罚事项共分为9个方面,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拆除和关闭等。

    中山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初犯、再犯处罚力度不同

    据了解,新的量化标准中部分事项的处罚幅度都有所加大,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胡涛介绍,在之前的规定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处罚金额是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此外胡涛还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设定,总体上是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轻重来判定,再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关闭等措施。具体操作上则要参考多项基准因素,包括是否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是否涉及排放重金属、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污染源等级等。

    就违法案件中当事人是属于初犯还是再犯,该修订版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其中,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或者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属于初犯的,逾期拒不缴纳,处罚作出前补交了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一倍的罚款;处罚作出前未补交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二倍的罚款。属于再犯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三倍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