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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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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致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的告知书

作者:

网络


2024年2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应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


 

2024年2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应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标准》顺利施行,切实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01

治理要求

1.治理标准。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水产养殖尾水不得超标排放(包含: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指标)。

2.治理模式。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需自行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治理设施完成尾水治理,同时,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记,布设好排放口监测点位和公示牌。

3.准入管理。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

4.排放管理。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提前向所在镇(街)申报,由镇(街)统一安排、错峰排放,不能随意直排。


 

02

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超标排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为规范我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推动水产养殖绿色生态发展,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积极宣传尾水治理的重要性,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应落实尾水治理的主体责任,完成养殖池塘改造,确保尾水排放符合法规标准。


 

03

附件

一、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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